第一条 根据《桂林市产业园区体制机制改革方案》精神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中共桂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(以下简称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)、桂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)分别为市委、市政府的派出机关,实行“一个机构,两块牌子”,机构规格为正处级。
第三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、管委会代表市委、市政府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统一管理,接受市产业园区改革发展办公室的协调指导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、管委会在市委、市政府授权或委托范围内,负责统筹园区重大政策、资金争取、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授权范围的开发建设、科技创新、人工智能、行政审批等事务,配合行政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。行政区负责辖区产业园区的开发建设、招商引资、项目落地、项目推进、企业服务、运营管理、社会事务管理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、管委会主要职责是:
(一)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市委、市政府的重大决策,研究决定区域范围内发展重大问题。
(二)负责编制区域范围内产业发展规划、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计划,经批准后组织实施。
(三)负责区域范围内招商引资、对外交流合作、统计、科技创新、人工智能等工作,承接桂林市相关职能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等事权。
(四)负责市委、市政府授权范围的基础设施及产业项目建设等工作。
(五)负责统筹安排财政拨付的区域范围内建设发展资金。
(六)负责区域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。
(七)对各分园业务进行指导,统筹协调区域范围内相关事务。
(八)对区域范围内的派驻机构、企事业单位进行协调、服务。
(九)完成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第四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、管委会设下列内设机构:
(一)办公室。负责文电、信息、档案、接待、会务、信访、后勤等日常事务工作,承担政策研究、文字综合、议案提案、电子政务、绩效考评、综合协调和检查督促等工作。承担组织人事、保密、宣传、纪检、审计等工作。承担各分园的统筹协调工作。
(二)投资促进局(对外合作办公室)。拟订区域范围内招商引资工作计划,经批准后组织实施。开展招商投资信息收集、预测分析、可行性研究。策划、组织多种形式的招商活动,做好招商项目的预评估、洽谈、签约和报批等服务、协调落实工作。负责各类招商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工作,参与各类政府投资项目招商引资工作。负责区域范围内对外经济合作和对外开放的各项工作。
(三)经济发展和人工智能局。负责拟订区域范围内经济发展计划,并组织实施。负责经济数据的统计分析及经济运行的预测、预警、监控工作。承接桂林市相关职能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等事权。拟订区域范围内科技计划和促进知识产权、人工智能发展相关措施,组织高新技术企业、高新技术产品的申报。负责创新创业及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。承担技术创新的实施和管理工作。负责人工智能、大数据、信息化建设、企业服务。协调各分园做好科技创新和人工智能工作。
(四)规划和建设局。编制区域范围内产业发展近期、中期和长期规划。并实行动态管理。推动市委、市政府授权范围的基础设施及产业项目建设工作。统筹协调区域范围内项目建设相关问题。协调参与土地征收、安全生产工作。
(五)财政局。编制和执行部门预算,管理部门收支,编制部门决算,统计各分园的财政、税收情况。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、调度、结算及国有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、财务监督,项目投资预决算的审查、核准。负责区域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。
机关党组织。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。
第五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、管委会行政编制22名,机关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1名。设党工委书记1名(可由市领导兼任),管委会主任1名,副主任4名;内设机构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(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 名),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。
第六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、管委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、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。
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,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。
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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